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
以下是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公司和企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全文:
第一条 适用范围
本解释适用于侦查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公司和企业犯罪案件的审查、起诉和审判活动。
第二条 本解释所称公司,是指依法设立,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。
公司实行有限责任的,适用本解释。
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为公司的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。
犯罪嫌疑人为公司的,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,包括取保候审、羁押、指定辩护人、讯问、检查、调取、扣押、冻结、披露、侦查措施、证据规则、起诉审查程序、审判程序、上诉和再审程序等。
第四条 公司犯罪,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主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,通过公司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,利用公司的名义实施的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。
公司犯罪属于集体犯罪,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主管人员为犯罪主体。
第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认定为公司犯罪:
(一)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主管人员明知是犯罪行为,仍然指使、教唆、纵容该行为的发生;
(二)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主管人员明知是犯罪行为,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;
(三)公司利用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,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主管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。
第六条 公司犯罪的认定
对公司犯罪的认定,应当依法履行证据的举证、质证、鉴定和辩论程序,从严认定。
第七条 公司犯罪的处罚
对公司犯罪的处罚,应当依法从重处罚,对公司可以并处罚金,可以并采取停止活动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。
以上即为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公司和企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全文内容。